今日时间: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廉政建设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3-09-26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为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四条除婚丧嫁娶事宜之外,严禁党员干部操办任何涉及亲属以外人员参加的收取人情钱的酒宴,也不得参加其亲属以外人员操办的类似酒宴。

  第五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按照各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行报告、备案制。

  (一)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制。事前和事后必须按时、如实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婚庆事宜事前10日内填报《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事后15日内,填报《婚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丧事事后15日内填报《丧葬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

  (二)实行审核备案制。上述表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审备案。市管干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分别报市纪委(党风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备案;市直单位一般干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负责归口管辖或联系的市直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市直所属事业单位干职工和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或人事机构备案;镇、街道机关及所属单位干职工由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镇、街道纪委备案;

  第六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得借机敛财。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操办婚丧事宜或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四)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利用同一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

  (六)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对违规操办酒宴或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二)对违规操办酒宴收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责令限期退还,拒不退还的,予以收缴。

  (三)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加强对违反本规定情况的责任追究:

  (一)落实本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政主要领导是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本系统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违规操办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落实本规定情况纳入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考核内容,与该单位及主管部门优化发展环境奖挂钩。

  第九条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和违规操办酒宴的监督举报。举报电话:4214647(市纪委举报中心)、4214571(市委组织部干监科)、4220689(市问责办)。

  第十条村(社区)的党员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由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